曾德雄
  此次的《修改稿》明確提出“清單之外,不得實施行政許可”,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相當明確,兩相對比,其改變和進步不待言而明。
  廣東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先行,因此在立法上,如何把政府行政審批權力關進法規的籠子一直備受關註。近日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《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(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。
  《修改稿》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有關權力清單的規定,主要見於第四條“權力清單制度”: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明確行政機關職能、行政管理依據及運行流程,將行政許可目錄納入權力清單管理,並向社會公佈;清單之外,不得實施行政許可。”以及第八條“權力清單制度之行政許可目錄”:“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制度,行政許可應當納入本級行政許可目錄進行統一管理。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。”“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行政許可目錄,公開行政許可的項目、依據、實施機關、程序、條件、期限、收費等情況。”也就是說,政府有哪些權力,要列出一個清單,並納入目錄;目錄之內的職權方可行使,不在目錄之內的無權行使。
 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“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,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”,無疑這份《修改稿》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很好的貫徹。從小處說,這是對政府權力的明確規範,政府能夠行使哪些權力,明晰列表,讓人一目瞭然。從大處說,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大進步。法治法治,首先就是要政府依法主治;如何依法主治呢?就是權力要嚴格依照法律的授權去行使,不可有任何逾越。
  對政府權力進行如此嚴格的規範甚至限制—比如《修改稿》第三條“行政許可的設定應當嚴格控制”—對於我們的傳統政治文化是一大改變、對於我們的傳統政治觀念是一大衝擊。中國自古是“別黑白而定一尊”的皇權專制,奉行“惟德動天,無遠弗屆”的極權統治,類似“風能進,雨能進,國王不能進”的私人權利觀念和與之密切相關的獨立自主的個人、社會空間,在中國的社會政治文化中一直不曾真正存在。此次的《修改稿》明確提出“清單之外,不得實施行政許可”,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相當明確,兩相對比,其改變和進步不待言而明。
  令人稍感意外的是廣東省的這份《修改稿》還處於公示階段,廣州市卻已經於去年11月21日就率先公開了政府權力清單(詳見http://qlqd.gz.gov.cn),併成為全國第一個曬出行政權力清單的城市。根據這份“清單”,以市政府名義及41個職能部門對外行使的職權共八大類3705項,其中行政審批387項、行政處罰3138項、行政強制63項、行政征收5項、行政裁決1項、行政給付2項、行政檢查28項、其他行政權力81項—行政處罰權最多,3705項中就有3138項,占84.7%。
  每一個部門的行政職權都分為“行政審批”、“行政處罰”、“行政強制”、“行政征收”、“行政裁決”、“行政給付”、“行政檢查”、“其他行政”八大類,每一項職權又按照“序號”、“編碼”、“實施單位”、“職權名稱”、“職權依據”、“備註”詳細羅列。我隨機進入了廣州市物價局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,發現物價局一共有60項行政職權,卻只有兩項有“職權依據”,分別是第35項“制定公共汽車票價”,職權依據是“《關於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》(粵府辦【2002】100號)”;第49項“患者自主選擇醫用耗材收費備案”,職權依據是“省物價局、衛生廳《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部分醫用耗材收費問題的通知》(粵價〔2008〕197號)”。其他58項職權比如“制定小學、初中、高中(含職業高中)教育收費標準”、“制定公辦幼兒教育收費標準”等等,“職權依據”欄都是一個“無”字。行使職權卻沒有職權依據,這是令人相當費解的,也與法治精神嚴重不符,為今之計,要麼補充完善“職權依據”,要麼重新審視這項職權的合法性。
  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政治體制改革,從本質上來說,是對政府的職能、地位以及政府與社會、市場關係的重新審視、定位。政治向來是社會的主導力量,因此這一改革與我們每個社會成員都息息相關,值得我們每個人密切關註。
  (作者為廣州市人大代表)  (原標題:值得關註的政府權力清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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